审理经过
原告陈*清诉被告竹山县公安局不履行人身保护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清诉称,2015年6月9日20时许,陈**将欠自己金额为3万元的借条撕毁。报警后,竹山县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刘**既不立案调查亦不告知其不予立案的原因。事后刘**竟指使陈**和陈**不承认陈**向我借款的事实,刘**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刑诉法》等法律规定。故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竹山县公安局履行保护人身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并确认竹山县公安局的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管辖范围。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