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刘**与安陆市辛榨乡人民政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刘**诉被告安陆市辛榨乡人民政府行政给付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刘**自行与被告安陆市辛榨乡人民政府达成和解,以被告已经履行行政给付义务为由,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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