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潜江市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杨**以被告潜江市国土资源局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于2015年5月22日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本案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