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唐某某撤回对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局、长沙**监察支队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唐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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