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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某不服被告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局、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不履行劳动保障监察法定职责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唐某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唐某某撤回对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企业社会保险工作局、长沙**监察支队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唐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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