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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焦**、黎**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长开慧人口征决字(2014)第x2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查实被执行人焦太平、黎小阳于2014年4月25日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6日对焦太平、黎小阳作出了“长开慧人口征决字(2014)第x2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限被执行人焦太平、黎小阳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42928元,被执行人焦太平、黎小阳收到上述《决定书》后,未缴纳社会抚养费。2015年7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作出“长县人口催字(2015)第204号”履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催告书,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强制执行长沙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长开慧人口征决字(2014)第x2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二、限被执行人焦太平、黎小阳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长开慧人口征决字(2014)第x2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尚未缴纳的社会抚养费42928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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