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梁**、徐栋国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11月3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梁**、徐**(以下简称起诉人)的起诉状。起诉人以长沙市**管理中心为被起诉人,以罗*、黄**为第三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确认长沙市**管理中心对第三人罗*、黄**的房屋转移登记申请的受理行为违法;撤销长沙市**管理中心为第三人黄**颁发的长房权证雨花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房屋所有权证。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u0026ldquo;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u0026rdquo;2015年10月20日,起诉人已就本案诉争房屋登记的基础买卖合同效力及房屋所有权确认问题向我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本院已立案受理,该案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故起诉人以长沙市**管理中心为被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梁**、徐**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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