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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长沙市**福区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不服被告长沙市**福区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臧*,被告长沙市**福区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刘*、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获取“长沙市**福区分局根据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2014)024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以及上述两公告在申请人住所地(开福区**基社区181号)进行实际公告的录像、照片等”政府信息。被告于2015年5月11日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作出书面回复,并将上述两公告及在开福区**村村委会张贴的照片提供给原告。

原告诉称

原告周**诉称: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告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其公开政府信息如下:“长沙市**福区分局根据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2014)024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以及上述两公告在申请人住所地(开福区**基社区181号)进行实际公告的录像、照片等。”2015年5月17日,原告收到被告的《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该《回复》向原告提供了(2014)第024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和(2015)004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并提供了在大塘**员会进行公示的照片。原告认为,原告申请的公示照片,是在原告住所地大塘基社区进行公示的照片而非在其他地方公示的照片。现被告公开的在大塘**员会的公示照片,并非原告所申请的在大塘基社区进行公示的照片。故被告的回复的该部分信息,与原告申请的信息不一致。另:原告申请的“实际公告的录像”这一政府信息,被告未作出任何答复,亦属违法。综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1、撤销被告作出的开国土资公开告知(2015)19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中关于照片的回复,并责令被告就公示照片这一政府信息重新作出答复。2、责令被告对原告申请的进行实际公告的录像这一政府信息作出答复。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原告申请信息公开的事实;

证据2、《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

证据3、照片两张,公告两份,

以上证据证明被告的回复内容。

被告辩称

被告长**开福区分局辩称: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2014)024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作出的《征地补偿案征求意见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以及上述两公告在申请人住所地(长沙市**大塘基社区181号)进行实际公告的录像、照片等”信息。被告于2015年5月12日通过邮寄方式给原告提供了如下函复:您申请长沙市**福区分局根据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2014)024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作出的《征地补偿案征求意见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以及上述两公告在申请人住所地进行实际公示的照片。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2014)第024及公示照片,请见附件1。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2015)第004号及公示照片,请见附件2。被告由于工作失误,给原告错误的函复,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长**开福区分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证明被告收到原告信息公开的申请;

证据2、《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2015年5月11日),

证据3、《国内挂号信函收据》(2015年5月12日),

以上证据证明被告对原告的申请进行了回复,并依法送达了原告。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双方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

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2、3,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

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2、3,能证明被告针对原告申请的信息进行书面答复,并将其答复送达给原告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根据所采信的证据和庭审笔录,确认以下事实:2015年4月22日,原告周**向被告长**开福区分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获取被告“依据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2014)024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作出的《征地补偿案征求意见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以及上述两公告在申请人住所地(长沙市**大塘基社区181号)进行实际公告的录像、照片等”信息。2015年5月12日,被告作出开国土资公开告知(2015)19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答复原告:您申请长沙市**福区分局根据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2014)024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作出的《征地补偿案征求意见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以及上述两公告在申请人住所地进行实际公示的照片。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2014)第024及公示照片,请见附件1。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2015)第004号及公示照片,请见附件2。被告将上述回复及附件均送达给原告。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周**向被告长**开福区分局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告作为行政机关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告在收到原告周**递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已在法定期间内履行了书面回复的职责,程序合法。因被告在答辩中针对其给予原告的书面答复认为系错误的答复,该行为系被告自身对其行为的评价,且不影响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故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政府信息申请重新给予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被告长沙市**福区分局对原告周**作出的开国土资公开告知(2015)19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

二、责令被告长沙市**福区分局对原告周**的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重新给予书面答复。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被告长**开福区分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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