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不服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城乡建设局撤销房屋产权登记决定一案中,原告方以问题已协调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邱**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长沙**培训中心、陶*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湖南名**限公司与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长沙市**福区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钟*一审行政判决书
黄**与长沙**管理局开福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周**、罗**与长沙**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长沙市**开福区分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