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长沙**乡建设局行政撤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不服被告长沙市开福区城乡建设局撤销房屋产权登记决定一案中,原告方以问题已协调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