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汤*荣诉被告浏阳市沿溪镇人民政府、浏阳市**民委员会、浏阳市沿溪镇花园村油铺村民小组、浏阳市征地拆迁管理所不履行拆迁协议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分别向被告浏阳市沿溪镇人民政府、浏阳市**民委员会、浏阳市沿溪镇花园村油铺村民小组、浏阳市征地拆迁管理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因被告不适格,原告汤*荣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浏阳市沿溪镇人民政府、浏阳市**民委员会、浏阳市沿溪镇花园村油铺村民小组、浏阳市征地拆迁管理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汤**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