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中**责任公司与被告攸县工伤保险局、第三人刘**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行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责任公司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湖南中**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攸县工伤保险局、第三人刘**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南**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