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源管理局、第三人攸县**办事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清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攸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第三人攸县**办事处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湖南省**有限公司与攸**保险局、第三人刘**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攸县**管理局、第三人攸县**办事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茶陵县平水镇西屏村上湾组诉被告茶陵县平水镇人民政府行政合同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陈**与被告茶陵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汪*与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不履行财产权保护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炎陵县龙溪乡人民政府、曾广昌山林权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周**与茶陵县枣市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不服行政处罚不予立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