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源管理局、第三人攸县**办事处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对被告攸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第三人攸县**办事处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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