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攸县湖**毛坪组与被告**源管理局国土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攸县湖南坳乡田心村毛坪组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攸县湖南坳乡田心村毛坪组撤回对被告攸县国土资源管理局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攸县湖南坳乡田心村毛坪组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