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周*华诉被告茶陵县枣市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华以“被告茶陵县枣市镇人民政府已答应过段时间依法向其公开本案所诉请的政府信息”为由,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华持上述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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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