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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威诉被告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威于2015年10月30日以被告主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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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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