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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诉被告湘乡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湘乡市**发有限公司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湘乡市国土资源局与第三人湘乡市**发有限公司共同履行向原告交付湘乡火车站安置区13栋1位拆迁安置用地的义务并赔偿经济损失。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已履行法定义务,原告因此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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