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湘潭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决定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9月28日、2015年9月29日向两被告依法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由审判员曾*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周*、审判员罗**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其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