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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沈**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沈**不服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15)石行诉初字第2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一审法院裁定不受理上诉人的起诉,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裁定受理上诉人的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诉请是要求法院判令湖南省雁北监狱赔偿其在服刑期间遭到该监狱狱警毒打所受伤害的伤残补偿费50万元,并追究狱警何**的法律责任和承担经济赔偿连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四)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诉人的诉请属于国家赔偿中的刑事赔偿范围,首先应向赔偿义务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提出,本案不属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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