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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衡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服强制扣押财产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衡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强制扣押财产行政行为一案,原告以被告已改变了行政行为为由,于2015年10月22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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