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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认为侵犯人身权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鹏诉被告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认为侵犯人身权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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