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某诉被告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户籍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某某于2015年11月17日因自身原因向法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詹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上诉人王某某不服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15)石行立诉初字第3号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沈**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罗*阳诉被告湘潭县教育局、第三人湘潭**务公司、湘潭大**有限公司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朱*林不服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刘*不履行国土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珠晖大队不服强制扣押财产决定一案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衡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不服强制扣押财产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与衡阳市公安局石鼓分局认为侵犯人身权一审行政裁定书
唐某某与衡南县公安局强制戒毒行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周**、郭**诉被告湘潭县教育局、第三人湘潭**务公司、湘潭大**有限公司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