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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詹某某诉被告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户籍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某某诉被告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户籍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詹某某于2015年11月17日因自身原因向法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詹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詹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詹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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