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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朱*林不服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林不服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2015)东立不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衡东县霞流镇人民政府出具的u0026ldquo;国土所让朱**把其位于朱*林禾坪上的一块地调换给朱*林u0026rdquo;的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发生直接的影响。本案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二审裁定受理上诉人的诉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衡东县霞流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10月8日作出的u0026ldquo;关于朱**来信事项的意见答复书u0026rdquo;是一种信访回复行为,其中u0026ldquo;国土所让朱**把其位于朱**禾坪上的一块地调换给朱**u0026rdquo;的意见是一种行政调解建议,并未直接对朱**的土地权属进行处置,对朱**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不是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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