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张*春诉被告湘潭县教育局、第三人湘潭**务公司、湘潭大**有限公司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2015年8月17日受理原告张*春诉被告湘潭县教育局、第三人湘潭**务公司、湘潭大**有限公司行政赔偿一案,原告张*春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在本案裁判宣告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