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2015年8月18日受理原告李*莲诉被告湘潭县教育局、第三人湘潭**务公司、湘潭大**有限公司行政赔偿一案,原告李*莲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在本案裁判宣告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刘**与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湘潭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政府不服行政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陈**诉被告湘乡市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湘乡市**发有限公司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何*华诉被告湘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不予受理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何新文诉被告湘潭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不予受理工伤认定一案一审判决书
上诉人王某某不服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2015)石行立诉初字第3号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沈**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罗*阳诉被告湘潭县教育局、第三人湘潭**务公司、湘潭大**有限公司行政赔偿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朱*林不服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刘*不履行国土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