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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梁某某与被告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珠晖大队不服强制扣押财产决定一案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梁某某诉被告衡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珠晖大队不服强制扣押财产决定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2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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