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唐某某与衡南县公安局强制戒毒行政决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唐某某不服被告衡南县公安局强制戒毒行政决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唐某某以被告衡南县公安局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衡南县公安局已撤销了其所作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唐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