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谷*成不服被告耒阳市公安局强制戒毒行政决定,向衡阳**民法院(以下简称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市中级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以(2015)衡中法立管他第14号行政裁定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2015年4月1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谷*成以被告耒阳市公安局撤销了原具体行政行为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耒阳市公安局已撤销了其所作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谷*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谷*成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