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贺*与被告湘**理服务中心不服《工伤保险先行支付不予受理决定书》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愿意另行处理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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