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因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5)邵东行立初字第4号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金**上诉请求二审法院:1、确认邵东县公安局非法刑事拘留、侵犯名誉、限制人身自由、压制依法上访举报、强迫u0026ldquo;私了u0026rdquo;息访;2、判令邵东县公安局依法撤销2007年1月18日对上诉人刑事拘留及全国网上追逃事项决定,在中央各大权威新闻媒体公开恢复名誉并赔偿损失;3、追究本案行政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纪责任;4、所有诉讼及多项相关费用由邵东县公安局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金**起诉邵东县公安局提出的上述几点诉讼请求,均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对上诉人金**的起诉不予立案正确。上诉人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