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韦*彬诉被告岳阳市君山区水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向原告就该案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法律释*,原告韦*彬遂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袁**与岳阳**水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卢**与岳阳**水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岳阳**水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梅**与岳阳**水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梁**与岳阳**水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岳阳**水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岳阳市**山区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岳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