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君诉被告岳阳市**山区分局、第三人岳阳市**有限公司房屋登记行政管理及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君以其房屋质量与被告颁证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办理房产证行政行为与原告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相互间没有因果关系,原告请求被告对其房屋裂缝质量损失予以赔偿于法无据。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