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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岳阳市**山区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君诉被告岳阳市**山区分局、第三人岳阳市**有限公司房屋登记行政管理及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君以其房屋质量与被告颁证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为原告办理房产证行政行为与原告房屋出现质量问题,相互间没有因果关系,原告请求被告对其房屋裂缝质量损失予以赔偿于法无据。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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