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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岳阳**水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友诉被告岳阳市君山区水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向原告就该案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法律释*,原告袁*友遂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吕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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