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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岳阳**理局办理变更登记纠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岳阳市***管理局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诉讼。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及诉状副本。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以该案准备提起民事诉讼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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