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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岳阳市云溪区永济乡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望诉被告岳阳市云溪区永济乡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望以已经领到了补偿款,并自愿将房屋拆迁,完成了腾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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