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望诉被告岳阳市云溪区永济乡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望以已经领到了补偿款,并自愿将房屋拆迁,完成了腾地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王**与汨罗**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临湘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刘**与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工伤认定行政裁定书
岳阳市云**村汪家门组与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松阳湖派出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汪**与岳阳市某某鉴定中心不服医疗鉴定纠纷行政裁定书
袁**与岳阳**水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卢**与岳阳**水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岳阳**水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梅**与岳阳**水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