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刘**与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工伤认定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刘**诉被告岳阳市*********局,第三人岳阳市岳阳楼区***街道办事处不服不予工伤认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刘**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刘**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刘**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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