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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岳阳**理局颁发他项权证行为违法纠纷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岳阳市*****局、第三人岳阳市岳阳楼区******颁发他项权证行为违法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被告岳阳市*****局已经撤销房屋他项权证为由,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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