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岳阳市*****局、第三人岳阳市岳阳楼区******颁发他项权证行为违法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被告岳阳市*****局已经撤销房屋他项权证为由,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杨**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华容县教育局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洪*才与平江县人民政府、岳阳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费**、费**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兰桂媛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汨罗**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马**与岳阳市云溪区永济乡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临湘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岳阳市云**村汪家门组与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松阳湖派出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岳阳**理局办理变更登记纠纷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