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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桂媛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不服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行初字第93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断章取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准予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兰**未提供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相关证据,兰**提起行政诉讼没有事实根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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