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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秦**不服华容县人民法院(2015)华行立字第00002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华容县信访局的工作人员李**撰写《听证破难题u0026ldquo;悬u0026rdquo;案划句号》并公开发表于《岳阳日报》和华容县信访局的官网上,该报道严重失实且未征得上诉人的同意,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名誉权。华容县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华容县信访局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侵犯名誉权的行政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华容县人民法院(2015)华行立字第00002号行政裁定;判令华容县信访局在岳阳日报公开赔礼道歉恢复上诉人的维权名誉,赔偿精神损失费和名誉侵权损失861532元;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的行为。行政机关撰写并发表通讯报道并非行使行政职权,进行行政管理,不属行政行为。故,上诉人秦**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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