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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不服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2015)湘行立初字第1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以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当适用2014年11月1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予立案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准予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的诉请主要是追究他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u0026ldquo;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u0026hellip;u0026hellip;u0026rdquo;杨**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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