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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国诉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五团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一审行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国诉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五团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因被告已承诺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为此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德国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德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德国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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