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国诉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五团镇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因被告已承诺在两个月内作出处理,为此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德国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德国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德国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杨**诉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西岩镇政府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刘**、鄢春良计生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王*、罗**计生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朱**、殷小容计生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新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江勤平计生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杨**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华容县教育局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洪*才与平江县人民政府、岳阳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费**、费**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新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蒋**、吴*计生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