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新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生征字(2015年)第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新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鄢**、刘**,征收社会抚养费20000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22日依法作出的新**生征字(2015年)第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新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新水计生征字(2015年)第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责令你接到本裁定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一、缴纳社会抚养费20000元。
二、负担本案执行费2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