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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诉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西岩镇政府行政不作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西岩镇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中,原告杨**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西岩镇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杨**撤回起诉,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对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西岩镇政府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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