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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诉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白毛坪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诉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白毛坪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曾**以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白毛坪乡人民政府承诺在六个月内对原告曾**与杨启发、杨**、陈**、陈**等人的林木、林地权属纠纷进行调解或者作出处理决定为由,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白毛坪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撤回起诉,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对被告城步苗族自治县白毛坪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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