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谭**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4)岳行初字第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4)岳行初字第7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杨**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华容县教育局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洪*才与平江县人民政府、岳阳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费**、费**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新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蒋**、吴*计生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兰桂媛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王**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毛**与岳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与汨罗**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秦**二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