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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岳阳**管理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谭**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4)岳行初字第7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2014)岳行初字第71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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