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诉被告岳阳市君山区水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本院向原告就该案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法律释*,原告卢**遂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递交撤回起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袁**与岳阳**水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汨罗**管理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马**与岳阳市云溪区永济乡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临湘市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岳阳市云**村汪家门组与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松阳湖派出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与岳阳**水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梅**与岳阳**水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万*与岳阳**水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韦**与岳阳**水利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