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5年7月10日,本院收到汪*的起诉状,诉状称其妻于2012年2月22日因心脏病复发在岳**医院住院治疗疾病期间,因医疗事故造成死亡。岳**学会于2013年3月5日作出岳阳市医鉴(2013)0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应承担轻微责任。起诉人汪*对责任划分部分不予采信,故请求法院撤销岳**学会作出的相关认定。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岳阳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非行政机关,该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亦非行政裁决,起诉人要求撤销岳阳市医学会鉴定意见的诉讼请求并不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汪*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湖南省**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