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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与岳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娥诉被告岳阳市君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第三人岳阳市**有限公司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娥以其主体资格不符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为第三人岳阳市**有限公司办理富信小区住房建设许可证与否,与原告没有关联。原告既不是该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也不是利害关系人,原告不能依此提起诉讼。原告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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