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常德市商务局其他行政行为及赔偿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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