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菲诉被告常德市鼎城区逆江坪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原告陈**与被告常德市商务局其他行政行为及赔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汉寿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崔启发诉被告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判决书
原告张*菲诉被告常德**研究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张*菲诉被告常德**研究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一审 行政裁定书
曾传诉其他一案行政裁定书
王**与常德市石门桥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确权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邱**与常德市石门桥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确权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彭**与常德**管理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劳动与社会保障行政给付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
徐*进与常德市石门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