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常德市石门桥镇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确权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8月11日以被告自愿履行土地行政确权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缴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张**与常德市鼎城区逆江坪乡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朱**与汉寿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二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张**诉被告常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被告常德**道办事处请求确认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曾传诉其他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易**等22人诉被告常德**管理局要求撤销行政回复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易**与常德市**业使用权处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夏**与被告桃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岳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曾四望、方*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原告杜**、孙*、孙**与被告桃源县人民政府、第三人孙**林业行政登记一案的行政判决书
全快与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